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保存第六條及第七條資料至監視期間
屆滿後五年。
〔立法理由〕
一、醫療器材安全監視資料保存期限之規定。
二、第六條及第七條資料係指醫療器材安全監視資料,包括安全資料、定
    期安全性報告、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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