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對驗證機構每年至少辦理實地評鑑及見證評鑑各一次。
前項評鑑,驗證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見證評鑑,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員隨同驗證機構之稽核員,至驗證現
場,觀察及評定其查核能力。
〔立法理由〕
一、參照第五條文字,為名詞一致性,原追蹤查驗酌修為實地評鑑,故修
    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
二、另為確認驗證機構持續維持其稽核能力,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隨
    同稽核小組至食品業者現場進行見證評鑑,新增第三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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