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爭議案件之審議,得指定委員先行初審,作成初審意見後,提會議決之;
涉及專業技術或係大量發生者,其初審並得委請相關科別醫師或專家協助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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