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申貸之款項應依約定逐期償還,屆期未為清償者,視為全部貸款
  到期,保險人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申請人請求償還,並依請求時之郵
  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逾
  期未償還款之百分之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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