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應按專科、大學、碩士班、博士班等四層級
發給;申請人曾領取較高層級補助、生活津貼或獎勵者,不得再申領較低
層級或同層級校院之補助、生活津貼或獎勵。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增列申請就學生活津貼之核發限制。
三、發給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應按專科、大學、碩士班、博士班
等四層級,由低至高層級發給。例如甲於就讀專科層級時,曾向輔導
會申領補助,又於就讀碩士班時申請補助,符合規定;乙曾於就讀博
士班時,向輔導會申領補助,嗣後就讀大學再申請,即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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