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性方案、報告之彙編及擬訂。
二、機要事項、法律案件及重要會議相關事項之處理。
三、文書處理、文稿綜核審查、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
四、印製業務之連繫、估價、簽約及相關單據之製發。
五、印價之收取及經費款項之保管出納。
六、財產、交通、環境衛生之管理及營繕事項之處理。
七、文康自強活動及敦親睦鄰工作之推動。
八、職工福利業務推動之支援。
九、不屬其他科、室及工廠掌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移列修正。
二、因應總務科與業務科裁撤,併入秘書室,配合修正秘書室掌理事項。
三、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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