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一般抽批查驗:
一、非屬本辦法第七條或前條所定情形者。
二、原屬加強抽批查驗之申報查驗產品,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同
    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經檢驗符合規定。但該同一報驗義務人
    連續輸入五批符合規定產品之前一批為檢驗不合格產品,則連續輸入
    五批合格產品之數量應達該前一批不合格產品之三倍量。
原採加強查驗產品,查驗機關基於品質或衛生安全考量,得不適用前項第
二款規定。
〔立法理由〕
一、參考查驗要點第十二點、食品查驗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規範輸
    入產品採一般抽批查驗之情形,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考食品查驗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查驗機關基於品質或衛生安
    全考量,加強抽批查驗產品得不適用累積合格紀錄調整為一般抽批查
    驗之情形,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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