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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領取第六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 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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