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依總統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二000五0五一一號令
公布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全文,且依據行政院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院
臺權字第一一二五0二四八九四號令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定
明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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