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時,應以書
面、傳真、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等方式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政府機關(構
)、各級學校、幼兒園、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車站、醫院等公共場所相
關單位及指定公私場所:
一、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涵蓋區域(以下簡稱警告區域)。
二、氣象及空氣品質變化趨勢。
三、空氣品質惡化應變防制措施。
四、健康防護引導措施及民眾、機關、學校應配合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時,除前項通知外
,並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協調新聞傳播媒體適時於節目或網站中插播,至嚴重惡化警告解除為
    止。
二、啟動通報機制,透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開平台或網頁,
    並輔以鄰里通報系統、公共場所電子看板、跑馬燈、簡訊或其他方式
    傳達。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序文、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法條用
          詞一致性。
    (二)考量現代通訊方式多元化,於序文增加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
          化警告發布時之通知方式,並依配合實施應變防制措施與健康
          防護指引措施之單位增列通知對象。
    (三)第二款未修正。
三、第二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法條用詞一致性。
    (二)第一款未修正。
    (三)第二款配合現代多元通訊方式酌做文字修正,並於嚴重惡化警
          告發布時,於既有通知方式,增加相關平台、網站、簡訊等通
          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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