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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事業廢棄物採自動辨識及資料擷取系統之電子或光學標籤管制廢棄物流向 者,得簡化第七條及前條規定之標示內容。 前項有關簡化標示之項目、內容及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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