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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處理業核准設置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得檢具展延原因說 明文件申請展延設置,以一次為限;其核准之有效期限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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