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業務紛爭調處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調處成立時,本會應作成調處書(如附件一),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處人員
簽名或蓋章後,並將調處書交付當事人各乙份,本會留存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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