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商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運用風險管理系統確認客戶及其實
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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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將
該客戶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並採取第六條第一款各目之強化確認客
戶身分措施。
二、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內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
人士,應於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審視其風險,嗣後並應每年重
新審視。對於經認定屬高風險業務關係者,應對該客戶採取第六條第
一款各目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三、對於非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考量相
關風險因子後評估其影響力,依風險基礎方法認定其是否應適用前二
款之規定。
四、前三款規定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亦
適用之。
前項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依洗錢
防制法第八條第四項後段所定標準之規定認定之。
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第一小目至第三小目及第八小目所列對象,其實質受
益人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時,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立法理由〕 一、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
二、配合本法一百十三年修正之條項變更,修正第二項條次。
三、法務部業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依據本法授權訂定法規命令重要
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爰配
合將第二項「依洗錢防制法第八條第四項後段所定辦法」修正為「依
洗錢防制法第八條第四項後段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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