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與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
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對其
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委託投資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
其他權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