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調處中心之委員,對受理爭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不得執行調處:
  一、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
  二、當事人之家長、家屬或有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關係者。
  三、與當事人間有委任、僱傭或信託關係者。
  四、就爭議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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