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處中心之委員,對受理爭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不得執行調處: 一、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 二、當事人之家長、家屬或有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關係者。 三、與當事人間有委任、僱傭或信託關係者。 四、就爭議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