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組織簡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公會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聘用,應經由理事長檢具學經歷證件,提經
  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由秘書長檢
  具學經歷及資格證件呈理事長同意後,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其中主管人員之異動,應於異動後五日內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備查;屬公會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所稱「業務人員」之登記或異動,
  應按月列冊彙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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