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以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為廣告或促銷內容者,除應遵守前二條規定外,
  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任何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包括所提之獎項及排名)均需註明使用
      資料之來源及日期。但保本型基金如須採用複雜計算機制,為了向
      投資人詳細解釋該等機制,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可以使用假設數字,
      且須清楚列明該數字僅作說明用途,並非表示投資人將來可獲得的
      實際收益。
  二、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以公會委請之專家學者、標準普爾基金
      評鑑公司(Standard&Poor’s Fund Services)或里伯(Lipper)
      基金評鑑機構所作之評比資料為標準。同一基金績效達六個月以上
      者,始能刊登,且須刊登自成立日以來之全部績效(不得截取特定
      期間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績效為圖表或曲
      線表示。
  三、與其他基金績效比較時,必須將全部同類型(以公會委請專家學者
      所作績效評比之分類為準)之基金績效均列入比較。
  四、以模擬過去績效之方式作為廣告內容時,應針對該模擬績效之運算
      模型(組)及假設條件等相關資訊,加以詳細之附註說明於旁,並
      對其風險作平衡報導,且其字體大小不得小於該模擬績效廣告部分
      之字體。
  五、廣告所列出之圖表,必須清楚展示其內容,不得有任何扭曲。
  六、以基金績效外之其他業績數字為廣告,可引用下列國內、外機構之
      統計或分析資料。但若作同類比較時,僅可使用同一來源。
      1.公會委請之專家學者所作之評比資料。
      2.依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設立之信用評等事業。
      3.美國標準普爾基金評鑑公司(Standard & Poor`s Fund Service
        s)。
      4.美國里伯(Lipper)基金評鑑機構。
      5.英國路透社(Reuters)。
      6.美國晨星(Morning Star)基金評鑑機構。
      7.英國普萊馬克(Primark)基金評鑑機構。
      8.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評選之金鑽獎。
      9.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評選之金彝獎。
     10.香港指標雜誌( Benchmark)所頒布之績效評比及傑出基金獎。
     11.工商時報與美國標準普爾基金評鑑公司(Standard & Poor`s Fu
        nd Services)所主辦發布之「台灣基金獎」。
     12.英商渣打銀行及美國里伯(Lipper)基金評鑑機構所主辦發布之
        「渣打全球基金獎」。
     13.所引用之資料來源係本會認可之機構所公布之資料者(例如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頒布之獎項)。
     14.其他具公信力,並經本公會認可之國內、外機構所為之統計或分
        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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