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得自行銷售或委任符合期 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定資格條件之期貨經紀商、期貨顧問事業、銀行、 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身保險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核 定之機構,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事宜。 信託業擔任前項基金銷售機構者,得與客戶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為之。 基金銷售機構除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以自己名 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