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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店頭衍生性商品之總風險 暴露計算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時,應將基金預計從事之店頭衍生性 商品及其總風險暴露之計算方式,揭露於該基金送件資料之風控相關規定 中,由本公會風控委員會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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