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公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相關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
銷活動,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對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未來狀況或表現做任何預測或影射。
但對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之不動產市場、不動產相關有價證
券、債券市場及經濟趨勢之預測,不在此限。
二、辦理平面媒體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揭示「本基金不保證基金之投資
收益,本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未來績效,且信託財產經運
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客戶應依其自行判斷
進行投資。」之警語。
三、引用基金績效時,應註明該數據係僅供參考。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同一基金績效達六個月以上者,始得刊登基金
績效廣告,且須刊登自成立日以來之全部績效(指三個月、六個月、
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起績效),且不得截取特定期間之績效。成立
滿三年以上者,應於基金績效廣告中揭示最近三年之全部績效(指一
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
五、與其他基金作比較或對照時,必須將全部同類型之基金績效均列入比
較。全部同類型基金之績效得以該分類之全體平均值替代。
六、以基金績效以外之其他業績數字為廣告時,得引用國內、外具公正性
暨公信力之機構所為之統計或分析資料。
七、任何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均需註明使用資料之來源及日期。
信託業辦理公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相關廣告、業務招攬及營
業促銷活動,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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