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事業人員於各機構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調任時,保留之年資結
算給與及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轉帳至新任機構帳戶,離職時再依本辦法
有關規定辦理。
事業人員調離至前項以外之機關(構)任職者,應比照辭職人員發還其自
提儲金本息。
第一項所稱轉帳,指由離職機構結算之保留年資及帳額,通知任職機構,
並將已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撥付任職機構,於給付事由發生時,由
任職機構全數負擔給付。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自一百年起股權管
    理由財政部移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鑑於移撥後人員身分及業務性
    質並未變更,為利人員權益保障,前經行政院一百年三月三日院授人
    企字第一0000二二七七八一號函核復同意存保公司繼續比照本辦
    法等八種人事法令規定。是以,存保公司與適用本辦法之各機構於指
    定適用勞基法前均辦理提儲金制度,相互轉帳無執行困難,復查存保
    公司訂定之退撫辦法草案業將適用本辦法之各機構納入其調任後得予
    轉帳之範圍,爰配合修正本條規定,明訂存保公司與適用本辦法之各
    機構相互調任後,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及自提公提儲金本息,得相互
    轉帳。另配合本部所屬各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簡稱各機構,酌作文字修
    正。
三、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