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各項保險給付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
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
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
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
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
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旅遊業務或
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三、旅遊團員或請求權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所致者。如請求權人
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本公司應將扣
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四、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以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協議存在
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給付責任,或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應由被保險
人負給付責任者,不在此限。
五、旅遊團員之文件遭海關或其它有關單位之扣押或沒收,所致之毀損或
滅失。
六、起因於任何政府之干涉、禁止或法令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以醫療、整型或美容為目的之旅遊所致任何因該等行為所生之賠償責
任。
八、因下述原因所致網路及電子資料損失,其同時或先後發生涉有其他原
因或事件時,亦同:
(一)網路損失。
(二)直接或間接基於、關於、肇因於或可歸責於電子資料之無法使
用、功能減損、修復、重製、取代或復原所產生任何性質之損
失、責任、賠償請求、費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相當於前述
電子資料價值之金額。
九、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
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
,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
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
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
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
理。
十、保險理賠及任何利益給付之責任發生於聯合國決議有關制裁、禁令或
限制之國家;或經歐盟、日本、英國或美國法令規章或貿易制裁之國
家。
十一、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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