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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57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一案中有多數被告,由少數被告聲明上訴,或被告犯數罪僅就初判之一 部聲明上訴者,如上訴法院認為其餘覆判部分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時,應 先為提審之裁定,但其判決仍分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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