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57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一案中有多數被告,由少數被告聲明上訴,或被告犯數罪僅就初判之一
  部聲明上訴者,如上訴法院認為其餘覆判部分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時,應
  先為提審之裁定,但其判決仍分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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