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改任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四條或第六條資格之法官,得檢附第五條或第七條及第八條相關證
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改任少家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或家事法庭法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