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對其服務機關涉訟者,不得給予涉訟輔助。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公務人員對其服務機關提起訴訟,此時公務人員既與服務機關分為訴
    訟當事人之一方,立於同一地位,尚不宜由一方之服務機關予以涉訟
    輔助。為資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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