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技術人員曾在國內外公營機構或具有規模之民營機構,擔任與擬任職務
  性質及官職等級相當之職務年資,除得採計為應考資格年資外,其年資
  並得按年提敘俸級至其所敘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限。
  前項國內外公營或民營機構之認定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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