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十一條所稱行蹤不明,指領受人經內政部警政署登錄失蹤;所稱
無法聯繫,指發放機關依當事人、親友及警察、戶政單位提供之聯繫資料
,仍無法傳達訊息予當事人。
〔立法理由〕
本條係就本法第七十一條所稱「行蹤不明」及「無法聯繫」作具體規範,
俾利發放機關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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