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十一條所稱行蹤不明,指領受人經內政部警政署登錄失蹤;所稱 無法聯繫,指發放機關依當事人、親友及警察、戶政單位提供之聯繫資料 ,仍無法傳達訊息予當事人。
本條係就本法第七十一條所稱「行蹤不明」及「無法聯繫」作具體規範, 俾利發放機關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