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器具除設備本身連有存水彎者外,均應依規定裝設存水彎,始得與
排水管連接。
前項存水彎之位置及構造,規定如左:
一、衛生器具落水口至存水彎堰口之垂直距離不得大於六十公分。
二、存水彎管徑不得小於本標準第十三條第三款表列規定,並不得大於
衛生器具落水口。
三、封水深度應在五公分至十公分之間。
四、應附有深潔口之構造,但埋設於地下而有過濾網者,不在此限。
五、存水彎之直徑不得大於其所連接之排水管。一個存水彎用於一個以
上三個以下之衛生器具時,各衛生器具落水口之間距不得大於七十
五公分,並應將存水彎設於中央位置,直徑不得小於四十公厘。其
為地板落水之存水彎、商業洗碗盆、商業洗盆者,不得小於五十公
厘。。
六、存水彎應能自動洗,其無內部間隔及活動部分,並應清理裝置。
七、不得使用鐘形或S形存水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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