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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分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分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分局長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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