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取締遊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遊民就醫或住院所需經費依左規定處理:
  一、在衛生醫療機構就醫費用,依本市貧民就醫優待收費標準,各衛生
      醫療機構按月將就醫患者門診住院診療之人數、日數及費用等,造
      表送社會局,於一個月內在該局貧民就醫經費項下核撥。
  二、死亡遊民無家屬認領者,所需棺木及埋藏等費用由社會局負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