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應於使用期限屆滿時自行拆除完畢。但申請人有正
當理由,於使用期限屆滿前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拆除期限者,不在此限。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搭建、使用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或違反前項規定者,
以違章建築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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