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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擬訂重置計畫,送請管理委員會審議後,由管理機關 依預算程序辦理。 前項計畫執行之相關作業,管理機關得委託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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