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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