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及應邀列席提供意見之學
  者專家及檢察官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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