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國宅社區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車輛停放費用應由車主逕向社區管理站或停車場管理人員繳納並索取繳
  款收據,管理站負責人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所收款項編造帳冊送土地銀
  行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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