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人於指定期間內騰空建物及搬離者,按建物查估補償金額加發五 成獎勵金。但附屬雜項構造物不予計列。 建物所有人未於指定期間內騰空建物及搬離者不發給獎勵金。但需地機關 保留使用者,不在此限。 未於指定期間內騰空建物及搬離者,由本府或需地機關代為執行拆除時, 留置現場之所有建材及室內物品,執行機關不負保管責任,並視同廢棄物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