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建物所有人於指定期間內騰空建物及搬離者,按建物查估補償金額加發五
成獎勵金。但附屬雜項構造物不予計列。
建物所有人未於指定期間內騰空建物及搬離者不發給獎勵金。但需地機關
保留使用者,不在此限。
未於指定期間內騰空建物及搬離者,由本府或需地機關代為執行拆除時,
留置現場之所有建材及室內物品,執行機關不負保管責任,並視同廢棄物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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