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 核准補助之一部或全部。 依前項應追回已受領之補助款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受領人限期返還。屆 期未返還者,加計自通知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之法定利息,並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