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勞工權益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
核准補助之一部或全部。
依前項應追回已受領之補助款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受領人限期返還。屆
期未返還者,加計自通知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之法定利息,並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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