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工作場所負責人、作業場所主管及具指揮、監督與管理之人員,應辦理事
項如下:
一、依據本局之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執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督導檢查事項。
三、提供作業程序、機具設備或管理措施等安全改善意見。
四、研擬所經管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標準作業程序,提供修正意見。
五、教導及督導所屬人員有關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標準作業程序及防護具
    使用。
六、核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作業許可,並確實督導安全作業事項。
七、負責督導轄區之工作環境整理,維持環境整齊、清潔與衛生。
八、督導與協助異常事件或職業災害事故緊急處理、調查與處置,研討相
    關防止改善對策。
九、掌握單位所需專業技術與救護人力,鼓勵員工積極考取專業證照。
十、和所屬人員間密切配合、連繫,共同防止意外事故。
十一、非屬機關雇用之工作者需進入工作場所作業前,應以危害告知,提
      醒注意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十二、落實承攬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範,對於承攬作業應施以事前危害告
      知、人員機具進場管理、特殊危害作業管理、共同作業管理、督導
      巡查及其他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安全衛生執行紀錄,應依各計畫、規章所訂之符合法定期限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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