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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委託辦理建築管理業務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都發局應將受託單位之名稱、執行業務地點、業務範圍、工作項目及其 他有關事項公告之;其有變動者,亦同。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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