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農藥販賣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申請展延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向農
業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展延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最新農藥
管理人員證書影本各一份及執照正本。
本法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前已取得農藥販賣業執照者,應
於本法公布施行後兩年內申請展延。
未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展延或展延申請未獲核准者,應重新申請核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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