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辦理動物保護防疫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評鑑結果列優等及甲等者,依下列方式獎勵並公開表揚:
  一、優等:發給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甲等:發給獎牌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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