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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辦理動物保護防疫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評鑑結果列優等及甲等者,依下列方式獎勵並公開表揚: 一、優等:發給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甲等:發給獎牌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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