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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 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三、課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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