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
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三、課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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