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評鑑結果區分為優等、甲等、乙等及未通過。甲等以上者,由主管機關從
優敘獎並辦理觀摩;評鑑結果未通過者,應予追蹤輔導並限期改善。
受評鑑學校應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一個月內,就未通過項目或待改進事項提
出具體改善措施或計畫,送主管機關備查列管。其改進結果,應列為下一
週期評鑑之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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