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評鑑:
一、組成評鑑小組,執行評鑑事務。
二、編訂評鑑實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評鑑項目、基準(指標)、程序、
結果公布時間與等第、申復、申訴、評鑑小組委員資格、講習、倫理
規範、迴避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辦理評鑑說明會,向受評鑑學校詳細說明評鑑實施計畫之內容。
四、辦理評鑑小組講習會,向評鑑委員說明評鑑實施計畫、評鑑基準(指
標)、評鑑委員之任務及角色。
五、確認評鑑結果,並將評鑑報告函送受評鑑學校。
六、辦理評鑑檢討會及觀摩會。
前項第一款評鑑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
管機關首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兼任;其他委員由主
管機關就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學校校長代表、教師
組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聘(派)兼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行政機關代表:主管機關薦任七職等以上人員。
二、學者專家: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以上職務,
講授與特殊教育相關領域學科二年以上者。
三、社會公正人士:具有與特殊教育相關領域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之人
員。
四、學校校長代表:現任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具有特殊教育
相關教學或行政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五、教師組織代表:本市立案教師團體推派之代表,具有特殊教育相關教
學或行政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六、家長團體代表:本市立案家長團體推派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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