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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國定假日、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補假日及調整放 假日)以上時,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按當月未就讀日 數比例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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