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核定暫緩入學以一年為限,且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學區
學校及原就讀學校、幼兒園或機構、安置學校、幼兒園或機構及該區強迫
入學委員會。
經核准暫緩入學之學生,應由學區學校列冊追蹤,並於下學年度入學時主
動通知學生辦理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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