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核定暫緩入學以一年為限,且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學區 學校及原就讀學校、幼兒園或機構、安置學校、幼兒園或機構及該區強迫 入學委員會。 經核准暫緩入學之學生,應由學區學校列冊追蹤,並於下學年度入學時主 動通知學生辦理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