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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各級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家庭教育課程,應採取適當措施,推動績效 優良者,由本府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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