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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仁愛之家家民公費收容及自費安養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家民因病死亡時,無家屬者由本家逕行料理善後;有家屬者,則通知原申 請人或聯絡人處理。非病死或死因可疑者,應報請司法機關相驗後始得殮 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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