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舉辦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停止其 使用,已繳納之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內容牴觸法令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事項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損壞本館之設施或設備,經主管機關勘驗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四、內容含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營利行為。 五、政黨活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