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客家文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舉辦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停止其
  使用,已繳納之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內容牴觸法令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事項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損壞本館之設施或設備,經主管機關勘驗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四、內容含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營利行為。
  五、政黨活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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